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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案例看房地产公司新收入准则适用

时间:2019-09-24 11: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利润表是普通投资者最关注的报表。利润表中最重要的项目就是收入。其确认规则的重大变化自然会引发广泛关注。香港上市房地产公司碧桂园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提前采纳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2017年8月22日,碧桂园按新准则报告中期业绩,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了147.50亿元的收入,报告总收入为777.75亿元,较旧准则下的629.88亿元,增幅为23%;报告利润为83.73亿元,较旧准则下的50.39亿元,增幅达到66%。提早采纳新准则的影响,可谓立竿见影。

  碧桂园的房地产开发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有何好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对其他房地产公司有何启发?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有助于我们备考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章节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的“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章节,是一种效果较好的综合练习。

  【材料】

  碧桂园2017年半年度分部收入,如表所示(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亿元):

  碧桂园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会计处理,做了如下说明:

  在以往年度的报告期间,当销售合同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在交付物业所有权的特定时点全部转移给客户时,本集团确认房地产开发活动产生的收入,而非按照建造进度陆续转移进行确认。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本集团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问题1】碧桂园可以在2017年的半年报中提早适用新收入准则吗?

  【解答】我国财政部新发布的收入会计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碧桂园是香港上市的内地房企,其2017年半年报收入确认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是可行的。首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际上也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翻版,生效时间与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同样为2018年1月1日,准则内容是一致的。

  无一例外的是,不管是我国财政部的新收入准则,长沙工商税务,还是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规定公司可提前用于2017年的财务报表,即可从2017年1月1日起适用,2018年1月1日则是最迟的适用期限。而且,碧桂园在半年报中也清晰地披露了提前采纳新准则数据、旧准则数据及影响金额,报表使用者不至于发生误解。

  【问题2】我国2006年版的旧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哪些条件?房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有何特殊性?

  【解答】2006年版的旧的收入准则强调,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第一条“风险报酬转移”是最为核心的条件。

  目前,我国多数房地产公司是在满足3个条件时确认收入:(1)对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国土部门备案;(2)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建造完工并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手续;(3)买方按销售合同付款条款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并取得销售合同约定的入伙资格,即卖方收到全部购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购房款权利,相关经济利益能全部流入公司时,确认销售收入。

  【问题3】新收入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条件与旧准则相比,有何本质上的不同?如何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解答】2017年版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综合来看,新的收入准则采用了控制法,旧的收入准则采用了传统的风险报酬法。控制法强调的是资产定义中实体对资产控制的一面;而风险报酬法则注重的是资产定义中实体享有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一面。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