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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的会计、税务、法律全解析

时间:2019-09-23 12:2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二、明股实债的特点

三、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

四、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

五、明股实债的法规及判例

六、小结

一、引言

“明为股权实为债权”、“明为投资实为借贷”、“明为买房实为借贷”、“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在这些“明”和“实”之间充满了借款人、投资人及管理人、监管机构之间无数调和、妥协与无奈,这既是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猫捉老鼠的游戏,也是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为保本、增信之间的桥梁之举,也有借款人为优化财务报表,降低杠杆之需。通过“明”和“实”的转换,借款人达到既借入资金又不增加负债,甚至能增加净资产目的,而出借人在保障权益前提下既借出了资金,又能获得稳定收益,似乎对各方皆大欢喜。高兴不起来的却是金融监管部门,在降杠杆、去影子银行的大背景下,明股实债的诸多做法对如何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带来诸多考验。

为方便读者深入了解具体业务的操作问题,本文诣在通过对明股实债的会计税务法律进行实例分析,希望无论对用资方还是投资方都能有一个提前预判。

二、明股实债的特点

(一)投资人以获得固定收益为目的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形式不一样,目的也不一样,股权实质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债权则要求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固定收益,并不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成果有请求权。而在明股实债的融资安排中,投资人虽然是以股权方式投入资金,但不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被投资方均需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也即该方式既有“股”的性质,也有“债”的特点。

(二)通过股权远期回购方式实现退出

明股实债结构中底层股权的退出普遍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远期回购实现退出,在此基础上也有增加对回购的连带担保,或由高信用等级主体对本金回购支付金额与预期收益的补足承诺等措施保证远期退出。除回购外,通常保证投资人的退出的措施还有对赌条款、强制定期分红条款、股权维持费、抽屉协议等方式,本质上仍然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

(三)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与分红

明股实债模式中,投资人基于增信的需要往往要求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抵押不动产,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甚至派驻管理人员、保管印章等,但这些安排多数仍以保障投资人本金与利息预期收回为目标,并不谋求对融资主体的经营管理权,也不要求对融资主体的净资产和经营成果享有分配权。

三、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处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明股实债的处理也一样,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 按股权处理的会计分录

明股实债的会计、税务、法律全解析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银行存款”

(二)按债权处理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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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股实债的“表内”与“表外”

资管产品中的明股实债业务,对资管产品管理人来说,需要区分是以表内资金对外投资,还是用表外资金投资,这里“表内”或“表外”主要看管理人对资管产品涉入程度高低,若管理人涉入程度较高,如保本承诺、刚兑安排,按银监会的现行规定,需要对该投出资产计入管理人的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项目,同时将资金来源计入负债项目,也即表内融资。若管理人仅承担“受人之托,长沙公司注册,代人理财” 之管理责任,则该明股实债行为,不并入管理人的报表,也即表外融资。

(四)明股实债的“并表”与“出表”

对投资人来说,如不考虑明股实债安排,若其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达到“控制”标准,则作为投资人来说是需要考虑是否将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纳入投资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按《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