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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汇总梳理

时间:2019-09-21 14:5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基本政策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的含义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公益事业的范围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公益事业具体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社会团体

定义和条件

界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关键是明确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按照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一般是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或组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几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使得法人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思,独立承担责任,行为更加规范。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性质上的要求。一般而言,公益性社会团体在依法登记成立时,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直接予以认定,所以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形式上主要是看主管机关所颁发的有关法人成立文件。

2.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从组织的设立目的角度,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所提出的要求。公益事业的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指这个组织的行为并不以经济利益的流入为目的,即便是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不是用于组织成员的分配等用途,而是用于公益事业。

3.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这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产所有权上的要求,一个组织若要被界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确保该社会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而不归属于组织的创设者,也不归属于该组织中的任何工作人员,其归属于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属于法人的财产。

4.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这是对组织资产的收益和营运结余用途的限制。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收益和营运结余,除了支付工作人员必要的工资、薪金、办公经费等外,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能借其他任何的名义,将组织的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5.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