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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

时间:2019-09-18 19:4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本文总结了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特点,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中有关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了国外针对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特点。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捐赠是基于公民的自愿行为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救助活动,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从社会财富分配的角度分析,捐赠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公民的捐赠行为一般采用鼓励态度,给予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以激发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一、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

  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一般规定;二是特别规定。一般规定主要指由全国人民大会表决通过的税收法律及由国务院颁布的针对所有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法规等;特别规定主要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税收法律及由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基础之上再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针对某些特定事项或领域内的个人公益性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性文件。

  (一)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长沙工商税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是我国税法给予公民个人进行慈善捐赠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最基本的规定,也是我国公民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和具体规定。这两个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公民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是其他法律、法规引用的直接根据。

  (二)特别规定

  除以上一般规定之外,为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对某些特定项目,如“中国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中国老龄事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中国残疾人事业”等进行捐赠,财税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这些特定项目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等。这些特别规定将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上限由30%提高到100%,体现了国家对这些特定项目的重视。另外,在某些特定时期,如“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上海世界博览会”等期间,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还会出台一些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这些特定项目进行捐赠。

  二、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鼓励覆盖的范围相对较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对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益性捐赠主要集中在对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捐赠,而其他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如对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捐赠、对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捐赠、对某些区域环境保护费用的捐赠等是没有包括在内的。这就大大缩小了公益性捐赠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使得税收优惠鼓励覆盖的范围相对较窄。

  (二)鼓励间接捐赠不鼓励直接捐赠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能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个人进行的直接捐赠是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并且捐赠者还必须从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处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才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了取得这些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捐赠者有时还必须履行相关的行政手续。这给捐赠者带来了额外的成本。现实中,部分捐赠者为了避免这些繁琐的行政手续,往往直接放弃了本该享受的税收优惠。鼓励间接捐赠,而不鼓励直接捐赠,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捐赠者的积极性。

  (三)超过税前扣除额度的捐赠不能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