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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个人挂靠,个税纳税地点到底在哪?

时间:2019-09-21 10:5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可是,关于各有关部门落实《意见》的配套文件,就真的没有见过啦。

 

  就在看到该文之前,就收到一些小伙伴儿反映,项目地政府真的要求他们成立分公司。直到现在,仍有小伙伴儿有这样的信息反馈。

 

  项目地政府此举,无非是要将“税源留住”,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增值税预缴、附征税费跟上仍不解渴。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出台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政府的这种愿望就更加强烈。

 

  企业果真在项目地成立子公司,相关涉税事项比较清晰。

 

  那么,设立分公司呢?

 

  今天谈一谈挂靠经营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竟然有那么多人争论不休!

 

  其实,这原本就不应是个问题。

 

  一、挂靠经营

建安业个人挂靠,个税纳税地点到底在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及解释,在税务处理上界定了挂靠经营行为,明确了各种情形的增值税纳税人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征收品目

 

  自然人挂靠经营的,无论采取何种约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均为挂靠经营的自然人。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