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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剖析

时间:2019-09-19 16: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自营改增以来,在“甲供工程”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上,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2018年5月1日前按照11%计税征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之后按照10%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计税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房地产企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然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之后,“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0%)”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当前,有些工程审计人员在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因施工企业给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长沙公司注册,以“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具体分析如下。

  (一)“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误区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1、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2、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甲供工程”的税法界定及其内涵

  1、“甲供工程”的税法界定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税法规定,要特别注意该税法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四个词。具体理解如下:

  (1)“发包方”的理解

  在建筑发包实践中,“发包方”包括一下三方面:

  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如果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业主是“发包方”;

  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如果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

  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自然人)时,如果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

  (2)“全部或部分”的理解

  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设备、材料、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