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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那些事

时间:2019-09-19 13: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合同签订方面

  (一)劳务派遣业务主要涉及两份合同,合同应包括哪内容?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主要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份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劳动报酬如何约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异地派遣,社会保险费如何约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异地派遣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若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则由分支机构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若未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并不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二、会计核算方面

  (一)接受劳务派遣,劳动者是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接受的劳务者是用工单位的职工。

  (二)接受劳务派遣,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核算。

  (三)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研发活动,会计上应如何进行归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项目中。

  三、税务处理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