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变化及执行中需要关注的问题_鑫瑞达财务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变化及执行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时间:2019-09-03 00:1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期,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CAS12或债务重组准则),旨在保持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与债务重组相关的会计实务问题,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保持与国际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修订背景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对相关业务作出新的规范要求。为保持准则间的协调,因此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 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

原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原准则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较小的范围之内。由于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的计量原则与金融工具准则是一致的,因此将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不具有实际意义,故本次修订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删除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这两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债务重组的定义伴随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历经数次往复。债务重组准则最早制订于1998年,当时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长沙工商税务,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此次修订删除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2006,为实现准则趋同,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定义又恢复到1998年版本,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重新作为债务重组的认定标准。本次是第三次修订。

(二) 增加了范围排除

为保持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避免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冲突,修订后的准则增加了适用范围排除,即以下几类事项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适用范围排除条款中所指的“其他金融工具”应当是受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不受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如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适用范围排除之内。

2.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

3. 债务重组交易存在权益性交易成分的,按权益性交易原则进行处理。

(三) 修改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原准则   修订后准则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的资产按放弃的债权公允价值加直接相关费用确定。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原准则处理方法与其他具体准则关于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方法存在差异,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取得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与其他相关准则进行了协调。进一步讲,其他相关准则关于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是按照支付的对价确定的,而原准则规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资产却是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两者存在不一致,故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通过资产重组取得的资产按照支付的对价(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

2、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转股)

原准则   修订后准则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入当期损益。   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构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2)取得的权益工具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三无”投资),适用CAS22;(3)属于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初始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