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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备案及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等23个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武汉国税)

时间:2019-09-16 15: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问:当年亏损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主表中将涉及税基减免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个行次分开放置,主要是因为收入减免、加计扣除与所得减免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后者是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因此,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应当放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前面,而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应当放到“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后面。

  在间接法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遵循应享尽享原则,这意味着会计利润经过税会差异调整后,无论是正数还是负数,都不影响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的充分享受。如果因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形成了亏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当年亏损时享受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在享受时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当年亏损时,无法享受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原因在于享受这两种税收优惠时应当遵循“无所得,不优惠”的原则。从表格的逻辑关系看,所得减免不能增加可弥补的亏损额。只有当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时,才能享受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而且享受税收优惠以纳税调整后的正数为限额,最多将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冲减为零为限,所得减免不能增加可弥补的亏损额。如果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那么就不能再减除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定优先于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得出弥补亏损优先于税收优惠的结论。

  3、问:持有优惠证书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还需要报送相关资料吗?

  A:自2017年度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资料明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问: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答: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6、问: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具体是指哪些优惠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可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之附件)。

  7、问: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后,是否意味着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准备任何资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