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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扩围:注意优惠享受条件 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时间:2019-09-15 03:5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根据55号文件,满足规定条件时,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近年来,国家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陆续出台很多优惠政策,其中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初创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用于抵扣投资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政策最初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后来条件逐渐放宽。2017年,国家试点政策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天使投资个人,都属于可以享受优惠的主体。55号文件延续了上述试点政策,并将优惠推广到全国范围。

  享受主体须满足条件

  55号文件涉及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包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三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55号文件对于享受主体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主体才能享受相应优惠。

  55号文件对投资企业及个人与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关系作了严格界定,以防止通过虚假的创业投资滥用优惠。55号文件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不能是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天使投资个人不能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存在雇佣和劳务派遣关系,也不能与企业的发起人、雇员存在亲属关系。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在投资后2年内,持股比例还有低于50%的限制。

  55号文件对被投资的初创型科技企业,限制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具体而言,投资标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应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企业需实行查账征收。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在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接受投资时及此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要求都是按照接受投资的时点计算的(以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平均计算)。假如在投资后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从业人员增加超过200人,或接受投资后企业从业人数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低于30%,或在投资后企业加速发展,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等,并不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同时,只有通过增资方式,以现金出资直接投资,同时投资必须满2年才能享受优惠。通过发起设立、股权转让等方式投资,长沙工商代办,或通过技术入股、股权入股等方式出资,不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不同主体优惠有差异

  5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后,可以在其实缴投资额70%的范围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主体,在抵扣范围和抵扣时间上有细微差别。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抵扣的范围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抵扣的范围,则限于其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限于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

  从抵扣时间看,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投资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则必须在投资满2年后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方能抵扣其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可按规定抵扣该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项规定,减轻了个人天使投资的负担,是一项利好。

  注意规避税务风险

  55号文件的出台,有力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减轻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负担。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有一些税务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实缴的出资额才能作为计算抵扣金额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制企业及合伙企业既可以认缴出资,也可以实缴出资。但在享受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仅限于实缴出资额的70%,未实缴部分不可作为计算抵扣的依据。因此,纳税人准备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时,需尽早注意这一规定,合理安排实缴出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