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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时间:2019-09-13 09:4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         2018-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现对修正草案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拟实行综合征税并对税率表进行修改

  1. 对于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拟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该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确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该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表一:修正草案公布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对比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45

  如上表所示,3%到25%税率的级距进行了调整,调低了适用税率。30%到45%税率的级距没有变化。

  2. 拟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该税率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表二:修正草案公布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对比。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35

如上表所示,各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税负会降低。

  (二)拟明确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拟对综合所得引入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

  (四)拟对部分申报期限进行修改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长沙工商税务,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点在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没有规定,是新增加的。

  (五)拟增加反避税条款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