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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

时间:2019-09-12 15: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简称“修正案”)正式获批,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修正案将分步实施,其中大部分条款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至人民币5,000元/月,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与此同时,预计将于近期陆续揭晓的修正案实施条例、各项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也已成为大众期待与热议的焦点。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系列评论的第二期,本期评论将关注修正案终稿对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所作的修改,并对其要点进行解读

征求意见稿要点回顾

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对比,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以下变化2:

明确居民定义,引入“183天”居住判定标准;

调整所得分类,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项目进行征税;

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低档税率级距;

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取消附加减除费用,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确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新增离境税款清算要求;

明确多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系统;

新增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修正案终稿条款变化

除基本保留征求意见稿的各项修改以外,修正案终稿主要新增以下条款变化:

新增“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此前已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五项支出以外,修正案终稿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另外,终稿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增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减除20%费用的规定

修正案终稿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换言之,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将按收入额的80%计入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稿酬可额外享受减按70%计算收入的优惠,因此稿酬实际将按收入额的56%计入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上述三项所得,每次(或每月,若适用)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将上述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项目,但并未保留相应的减除费用规定。在听取相关意见后,终稿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中就该三项所得减除20%费用及稿酬所得附加减除30%费用的计税规定。

调整其他应税、减免税项目的批准权限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正案终稿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其他应税、减免税项目的批准权限进行了调整,其中:

在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中,删除“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列明的免税项目和减税情形以外,现行税法下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和其他减税情形,改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完善关联交易反避税条款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即有权实施纳税调整的反避税规定,修正案终稿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实施上述纳税调整,还必须满足关联业务往来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的条件。

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

修正案终稿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终稿进一步对30%的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全额扣除的例外规定作了明确。但上述规定与现行税法基本相符,例如30%的捐赠扣除比例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提及,修正案终稿只是提升了其法律层级。

明确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和扣税信息义务

修正案终稿新增规定,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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