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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行将寿终正寝 “偶然所得”等必然发展壮大

时间:2019-09-12 14:5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第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也是舆论热议的焦点。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是“其他所得”明年开始不用纳税了,忧的是怕“其他所得”借尸还魂。

一、删除有关“其他所得”规定的官方理由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作以下修改: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最终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删除有关“其他所得”规定,需要后续措施相配套。

删除有关“其他所得”规定,并非一删了之。

首先是梳理甄别,重新归类。对现行政策列入征税范围的“其他所得”项目进行梳理,逐一甄别,验明正身,回归本源,重新归类。对已被财政部确认并列入“其他所得”但属于新个人所得税法九项所得范围的,属于当初归类不当,需调整列入相应的所得项目。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在非其任职的企业开展的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获赠的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项所得实质上属于“偶然所得”,需重新归类将其列入“偶然所得”项目;对确实不属于上述九项所得范围的,确认为不征税项目,不勉强将其列入上述九项所得范围。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该项“收入”不属于上述九项所得范围,按新规定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新出现的貌似无法归入上述九项所得范围的“其他所得”项目,需透过现象看本质,若实质上属于上述九项所得范围的,理所当然应将其列入相应的所得项目;若不属于上述九项所得范围,按新规定自然而然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是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既不能简单地将删除“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理解为一律取消业已被财政部确认并列入“其他所得”范围的所得项目;又要防止将“偶然所得”项目异化为兜底项目,将现有的“其他所得”项目借“偶然所得”项目之尸还魂,乱套乱用“偶然所得”项目,将“偶然所得”项目变相作为第二个“其他所得”项目。

三、删除有关“其他所得”规定,未必是好事。

虽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但是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有可能出现本已存在的所得项目未被法律制定者发现的情况,而且现实当中新经济行为层出不穷,以后新的所得项目不可避免出现,特别是富人,其所得项目日益多元化。更何况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频繁修订。因此,制定、修正法律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删除其他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的有关规定,最终结果往往是便宜了富人,却与中低收入群体无多大关系,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一删了之显得过于简单化。

四、建议:所得范围恢复“其他所得”项目,并由国务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