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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涉税业务中的认识误区及选择简易计税的有效和无效性分析

时间:2019-09-12 16:4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在实践操作中,“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存在不少认识误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法依据及有效性和无效性如何进行判断?是建筑企业和发包方必须关注和注意的重要问题。

  (一)“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的认识误区

  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不少发包方时的工程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对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1、重大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2、重大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认为: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甲供工程”),或者说少缴纳7%的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之后的“甲供工程”),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或认为建筑企业漏税。

  3、重大认识误区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施工企业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认为要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8个点的工程款(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甲供工程”),或7个点的工程款(自2018年5月1日之后的“甲供工程”)。

  以上三种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1)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2)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长沙工商代办,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②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③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

  2、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