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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特殊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时间:2019-09-06 15:4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了不加重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几种特殊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暂延续执行。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基本保留原先的计算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可分为两步计算: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月度税率,由年综合所得税率换算而来。

  当出现“综合所得”数额达不到纳税标准,而“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纳税的情况,此时纳税人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单独计算与合并计算那种方法税负更低,需要计算比较才能确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比较上述方法计算,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股权激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权激励收入包括以下情形:

  (一)股票期权。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股权激励收入。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股权激励收入=(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股权激励收入=(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技术人员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比照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确定股权激励收入。

  三、企业(职业)年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一)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一次性领取的,一般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注意不能按12个月分摊),仅下列两种情形,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四、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