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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无极小刀)

时间:2019-09-12 15:1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征税范围兜底条款取消,伸向纳税人口袋的第三只手或被斩断

  2018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财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学习热潮……学习中,小刀有些许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与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个税的征税范围,原《个税法》第十一项,修改案的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个兜底条款不见了

  在过去38年的个税征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两者共同行文利用授权将原《个税法》征税范围之外的,纳税人的大约十一项非税所得解释为个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这十一项所得的个税是收到了,但非常勉强,有几条甚至与个税法立法本意相距甚远,难逃滥用之嫌。

  将明显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的所得,硬性塞入“其他所得”的兜底条款中,也层起引过愤愤不平,但终因没人敢或没人有精力或没人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或因知道提起合法性审核也无用而鲜见提起……敢怒不敢言,只能道旁侧目,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本次《个税法》修订,彰显立法进步:立法权集中,避免过渡授权,实在无法避免的,杜绝越级授权。

  具体表现之一,“免税所得”的界定由国务院决定。具体是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之第十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具体表现之二,第五条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有人担心,实施条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中再授权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会不会起死回生呢?

  不必担心,应该不会的。我国《立法法》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

  大家应该可以高枕无忧,应该再也不会因被“其他所得”而战战兢兢了!

  “劳工搞特权”按年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或寿终正寝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的办法曾经红极一时。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作出了规定。其主要计算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计算年终奖时,会出现六个人所得税级矩的临界点,当个人取得年终奖刚好在临界点时,会出现税前收入比别人多,税后收入比别人少的情况。这就是江湖所传的“多发一元钱,少拿好几千”的怪异现象。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办法的假公告曾经给出过解决办法。

  2011年8月12日,网上出现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随后几天各大媒体纷纷转载,中央电视台及新华社也进行了转载评论。2011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声明该文件系伪造,抛出该假公告的上海励某被行政拘留15天……

  本次2018年《个税法》修订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办法国税发[2005]9号)的存废及适用问题又成了炒作热点,甚至有人就此设计筹划方案……

  将另类进行到底!

  仔细研读表决通过后的《个税法》,小刀认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最早会在2018年10月1日,最晚会在2018年12月31日退出历史舞台。是早是晚,要看具体文件的规定。

  理由:修订后《个税法》的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算的;原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税的规定(国税发[2005]9号)是建立在工薪所得按月计算征收的基础上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享受政策红利,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修订后的《个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提前3个月享受税改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