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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还是法制?——无票支出税前扣除

时间:2019-09-11 17:3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庆不愿给高速添堵,闲坐无事,就把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掰开了让朋友们看看:这个公告的命门在哪里、长什么样子、如何抓住它。

  问:蓝老师,如果我的支出是真实的,但永远无法取得发票,也没有那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明资料,到底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啊?

  答:在明年扣除,或者后年扣除,你自己看着办,总之不要今年扣除就行了。

  不要吓着了,听我循循诱来。

  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洋洋洒洒两千多字,命门其实就一句:“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这一句来自于其第十六条,赘述如下: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之所以说它是命门,原因是前面繁文缛节、眼花缭乱的凭证规定,归根到底要落到它上面才有痛感。

  你没有发票,税务如何能够知道?

  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能够成为问题,一定是在稽查环节。只有稽查环节,税务才会知道:原来你没有发票啊。

  企业2017年的支出没有发票,在2017年不扣,却在2018年扣除。如果税务稽查发现后,能拿你怎么办?

  税务稽查的核心本职,是证明企业违法。那么,企业此举违反了什么法呢?

  按前面28号公告第16条的规定,没有发票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企业并未在发生年度扣除呀,而是在发生年度之后的年度扣除,所以并未违反28号公告第16条的扣除规定。

  显然,稽查报告无法引用这个公告,来证明企业违反了它。

  告诉大家一个技巧,应对稽查与应对专管员不同,你只要让稽查无法在《决定书》中书面引用文件即可。

  那么,2017年的支出,却在2018年扣除,是不是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字数较多,但可以简化表述为:

  第九条企业的费用支出,长沙工商代办,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是说,虽然支出应该遵行权责发生制扣除,但条例授权税务总局可以规定不遵行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况。

  这个28号公告第16条,就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其授权的渊源就在于此。它的意思就是:16条所说的情况——无票支出——不遵行权责发生制,“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可能有人会说,这个28号公告第17条不是提到要追溯在发生年度扣吗?

  简单解释一下:28号公告第17条只针对未来“取得发票”的情况,如果一直没有取得发票,第17条根本就适用不了,直接无视它。

  不能因为取得发票后,要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就认为没有取得发票,也要在发生年度扣除。无票,还是得按第16条来。

  所以,对于没有发票的支出,企业选择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扣除,既没有违反2018年第28号公告,也没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税务稽查能拿你怎么办呢?

  只要稽查拿你没有办法,谁能拿你有办法?

  《企业所得得法》第8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相关、合理。只要满足这三点,原则上就可以扣除。

  至于在哪一年扣除,结合《条例》第九条以及28号公告第16条的规定,再配合没有发票的事实,结论就出来了:只要不在发生当年,发生后哪年扣除都不违法。

  换句话说

  按这个2018年28号公告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如果有发票,不论当时取得还是未来取得,一律按权责发生制在发生年度扣除;

  如果没有发票,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在发生年度扣除,而应在其它年度扣除。

  竟有这种咄咄怪事!不觉得很荒唐吗?

  见怪不怪,其怪自败!

  与其说这个结论荒唐,毋宁说28号公告这个规定荒唐。尤其是那个拗口表述:“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为什么不敢直接规定:不得扣除?

  2018年28号公告第16条为什么不直接规定:“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非要加一个“在发生年度”来自我设限呢?

  原因是:“不得扣除”,是直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规定,税务总局并没有这个权力。

  税前能否扣除直接决定纳税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来规定,这是《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定下的原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注意,不是依照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是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