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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问题搞定境外投资者直接再投资递延优惠新政

时间:2019-09-11 17:2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学会用好这个重要文件,需要特别关注五个重点问题

  之一:“境外投资者”有三个特征

  “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非居民个人。

  (二)是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中国境内所得的,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长沙公司注销,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之二:投资项目和领域是“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财税〔2018〕102号将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范围,从原《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文“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扩大到境内的“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是指国家对外发布的动态负面清单。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分别自2018年7月28日、7月30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之三:递延纳税的投资形式只能是“分得利润直接投资”

  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者投资都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只有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才可以。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财税〔2017〕88号财税〔2018〕102号规定,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之四:符合条件的投资行为有五种情形

  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对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不仅仅有着投资条件上限制,还有投资者资格的规定。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规定,战略投资条件:

  一是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是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是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