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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对范冰冰税案的六维深度解析

时间:2019-09-11 18:0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作者声明:
本文只是本人基于资深税务律师视角的个人观点,疏漏欠妥之处,请读者朋友或财税同行致邮(cpa-law@163.com)指正。
作者简介:
熊勇,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经济师、执业律师,曾任及现任涉税职务:南方某市国税稽查局副局长、深圳律师协会“税务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央财大“税收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
 
目录
【引言与背景】
一、主体意义上“范冰冰税案”的专业意涵
二、“范冰冰税案”偷、漏税情形并存且处罚有别
四、不予追究范冰冰刑事责任是法治应有之义非税务机关选择性作为
五、本案经纪人牟某广所作所为属于既愚蠢又无效反添乱的鲁莽之举.
六、影视界应珍惜税务部门给予自查、自纠、免罚政策的救赎机会

【引言与背景】

近日,范冰冰税案结案信息持续不断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刷爆朋友圈。就连国庆期间滞留在热门景区的海量“吃瓜”群众,也甘愿冒着酷暑,自带小板凳,聚拢在官媒体、自媒体平台前,争相一看究竟。全民关注税法之盛,为1992年4月份首个每年一度的“税法宣传月”启动以来之所罕见。笔者以为:税案信息的公布,是税务机关结束为期四个月的稽查静默期后,巧妙利用国庆“黄金周”的发布时机,借助主流媒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睿智之举;而总计8.84246亿元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金款总额的背后,是执法团队的较真,是前所未有的力度,直击业内人士和“吃瓜”群众的小心脏——原来,涉案明星的税务问题竟如此严重!原来,税法竟然有这么大的现实威力,可以在一夜之间使公众人物的财富帆船、人生转盘发生翻转,丝豪不带一点虚与,丝毫不讲一点人情。

根据公开报导,范冰冰税案事实已经查清;“(2018年)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具体内容参见新华社记者10月3日的报导:《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以下简称“通稿”)。

通稿字数不多,仅1300余字,但蕴含的信息量很大,且所披露的税务处理、处罚事项,涉及十分专业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有必要基于专业审阅视角,给以多维度梳理与解析,以便社会公众更好、更深入的了解、理解事件的法律意涵,也使用处于税收自查风暴中的影视界人士,能够从专业的视角,比照本案查处查结情况,更准确的自查、评估自身应税经济活动的合规状况及违规风险。

一、主体意义上“范冰冰税案”的专业意涵

1.1、“范冰冰税案”是相关多类多起税案的总称而非范冰冰本人个案

“范冰冰税案”不是一个专业、准确的表述。当然,为了行文的简洁,下文仍策略保留“范冰冰税案”或“本案”这样的表述。

“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对应的是多个与范冰冰具有直接关联关系的税案。从“通稿”信息看,在税务行政执法层面,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独立的稽查对象的以下四类市场经营主体,构成了“范冰冰税案”组合中的四类税案主体:

第一类税案:范冰冰作为自然人经营者主体身份的偷漏税案。

通稿开篇为回应此前社会关注热点,披露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少缴税(费)款合计730万元,即为此类。

第二类税案:由范冰冰作为唯一投资人暨经营责任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纳税主体偷漏税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故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税项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