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如何缴?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非居民企业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如何缴?

时间:2019-09-08 23:2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本文借对一则真实案例的分析,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缴纳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交易架构

  1、交易图

非居民企业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如何缴?

  注:G公司住所地在甲地、E公司住所地在乙地、F公司住所地在丙地。

  2、交易文字说明

  (1)各公司之间关系

  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均为非居民企业。E公司、F公司、G公司为中国境内公司,且三者住所地不在一处。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100%股权,C公司拥有D公司100%股权,D公司拥有E公司100%股权,E公司拥有F公司100%股权。

  (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内容

  B公司将其持有的G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D公司,A公司作为B公司卖方保证人,C公司作为D公司买方保证人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一)D公司购买G公司的股权价格为B公司在G公司投资入股的股权原值,并且支付方式为D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用其增发等值的股票给B公司来代为支付;(二)A公司将为G公司的一笔贷款向银行提供反担保,长沙工商税务,C公司与D公司应采取任何及所有适当措施,以使A公司在不迟于交割后三个月内妥善地免除和解除其在前述反担保项下的任何及全部义务。在A公司被完全免除和解除其在前述反担保项下的任何及全部义务之前,如果G公司违反其在贷款确认函项下的义务且A公司被要求履行其在反担保项下的义务,D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履行其反担保项下的义务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全部损失,并且C公司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保证D公司适当且按时履行该等义务。

  (3)合同履行情况

  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增发股票,E公司向G公司转入X元,G公司偿还了股权转让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税务机关认为该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中国公司的股权,因此B公司应就该部分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E公司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将涉税资料提交和税款征缴事宜交由其子公司F公司履行。

  (4)税收协定规定

  本案中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属于来源国税收管辖,并无税收优惠。

  (5)反担保图示

非居民企业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如何缴?

  注:这里的反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并非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解除A公司反担保的约定以及履行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价外费用,进而应与股权转让价款一并计算B公司企业所得税?

  2、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机关应是甲乙丙三地中哪一处的税务机关?

  三、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相关税法规定

  1、来源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应纳税所得额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