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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会被取消吗?

时间:2019-09-08 14:1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编者按税收中一般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相比较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为了提高征效率,采取的一种简化的形式,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对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采用的是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纳税,本文以一则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受贿案解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和查账征税规定的差异,以及近期部分税局终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新规企业的影响。

  一、案例引入

  新富都大酒店于2009年1月开业,系个体工商户;自由城大酒店于2012年10月开业,系个人独资企业,林某甲是以上两家酒店的出资者及实际经营者,均由台城地税分局进行管辖。经台城地税分局审核,新富都大酒店纳税方式为定期定额(定额加发票),新富都大酒店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缴纳税款合计1873912.36元;自由城大酒店纳税方式为定期定额,自由城大酒店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缴纳税款合计930154.11元。

  2014年5月23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指控肖某在任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台城税务分局小税源管理组组长期间,与台城税务分局局长雷某(另案处理)合谋,经与台山市台城新富都大酒店及台山市台城自由城大酒店老板林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商量,由林某甲每月送给肖某和雷某5000元作为好处费,为林某甲经营的上述两家酒店在纳税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3年期间,台城税务分局在办理上述两家酒店纳税登记和定额核定的过程中,肖某和雷某明知该两家酒店依法应采取查账方式征收税款,不适用定额税加发票税的征收方式,仍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适用定额税加发票税的征收方式并按明显偏低的营业额定额征收税款,经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新富都大酒店少缴税款13275766.98元,自由城大酒店少缴税款1630863.48元,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14906630.46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特别重大损失,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台山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指控,于2015年3月16日判决肖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9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定期定额征税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关规定

  从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决,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肖某、雷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受人他人财务,将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应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的企业确定为定期定额征税,致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也就说利用征税方式不同造成的税负差异成为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寻租的工具。从立法目的上来说,定期定额制度是从税负公平、稳定保税收入和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发,主要针对经营相对分散、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变动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执行),2018年6月15日,国税总局对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建账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