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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前的责任保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

时间:2019-09-07 20:3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8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同时规定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该公告一度成为财税圈关注的热点。大家普遍关注两点:一是赞扬其正面意义,正如公告解读提到的,“对企业分散经营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广大纳税人的重大利好,自无疑义;另一点是,2018年以前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不能税前扣除吗?公告规定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似乎不具备溯及力,有法理依据吗?应该如何看待该公告的溯及力?

  首先提出一个观点,作为我们讨论问题的基础:

  税的问题,终旧是法律问题。根据民主法治理论,国家是人民的代理人,代理人就是仆人,仆人想从主人口袋掏出银子来花,必须经过主人的同意。而法律代表了人民的同意,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人民的同意,也就没有税收,这就是“无代表,不纳税”、“税收法定”的原理所在。这种理论看似空洞或理想主义,但确有法律的实证依据,也是探求问题实质,寻找解决问题根本之道的起点。税务总局公告清晰明了:“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不把该公告放进法律这个有机体系中从整体上去把握,不从法理上去分析,问题的讨论就进入了死胡同。

  但实证又是法理分析的基础。分析税收问题,不从找法条入手,那都是自说自话,难以让人信服。因此,本文针对以下问题,从法条的实证分析入手,必要时辅之以法理分析,希望能一步步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税务总局公告的势力范围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必须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收税,自然属于减损公民权利的事,属于该条款的约束范围。没有法定依据,规章都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事,公告就更别提了。

  那关于企业所得税收还是不收、怎么收的问题,法律和行政法规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三项要求,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授权税务总局对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作出规定,既然是“具体规定”,那就是必然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然后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细化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以上法条,为税务总局公告效力划定了势力范围,此为势力范围一,可简称为“规定性的权力”。

  但这个问题,其实也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如何理解“具体范围”、“具体方法”?

  本文认为,从真实性来说,没有原则和具体的问题,真实就是真实,我们不能说,原则上真实,具体来说不真实,这一点,税务总局并没有被授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合理性和相关性,是一个相对原则、抽象的指标,有必要授权税务总局作出具体规定。何为“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举例来说,金融资产的浮盈浮亏,并不在收入和费用的扣除范围,而是以实际实现的收入和真实发生的成本为基础来确定;何为“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举例来说,指的是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和折旧、推销方法。这些都是在《企业所得税法》有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规定,这些就属于税务总局被授权的范围,也就是税务总局公告的效力范围。

  很多税务争议案件,其实问题的焦点都应该落在这个点上,即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不是在其势力范围内。比如,某经营地下人防工程的大公司,发生巨额退货,以前缴纳的税款能不能退?按税总相关规定来说,不能退,只能冲减退货当年的收入。我们就应该分析,税总的这个规定,规定的是不是收入的具体范围,该规定是否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规定。但从公开的案例资料来看,企业辩论的焦点却集中于征税与否不相干的其他方面,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诉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