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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醒

时间:2019-09-06 19: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12月31日到期税收优惠,您行业是否在内?

随着年底的到来,大批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其中如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为主动申请类,此政策到期后预计将不再延期。其他较多为企业被动享受类,请注意自己企业是否包含在内,以免造成税收违规。

某些政策如大学校园孵化器政策,总局已延续,本文也已标注,其他未标注,多为无延期政策或延期政策尚未出台。

本文为 税事杂谈 收集整理,转载请联系/咨询。

目录如下: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财税〔2018〕120号已延续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8〕120号已延续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