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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政有哪些方面变化?

时间:2020-03-19 14:3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20年1月8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通过新旧政策对比,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新政要点进行归纳,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政策有哪些方面变化吧。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处理新政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020年1月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基本联次的介绍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长沙工商税务,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各用不同的用途。丢失发票处理新政策,明确了通过获取复印件的方式,弥补所丢失发票联次的用途。

  【政策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三、新政变化要点分析

  (一)统一了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上有时是按普通发票管理的,有时是按专用发票管理的。旧政策关于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新政把两者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二)明确了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新政策明确了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抵扣联,可复印自己手中的发票联,该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注:发票联没丢,故取得复印件后,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记账凭证就齐全了);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复印自己手中的抵扣联,该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抵扣联没丢,故取得复印件后,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记账凭证就齐全了)。

  旧政策规定了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相较而言,新政策的规定更清晰明了,更有利于指导纳税人的实务操作。

  (三)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明确要求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旧政策规定,丢失发票需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并没有要求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取消《证明单》之后,新政策规定,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需要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四)不再区分丢失的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取消了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

  专用发票丢失,旧政策需要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再做不同的处理,新政不再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旧政策有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比如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证明单》之后,留存备查的规定已经没有意义。

  (五)减少发票丢失办理资料,减化程序,更加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