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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降,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详解

时间:2019-09-19 11:3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也就是,自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只有16%、10%和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跨期合同发票如何开具才能避免税收风险呢?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也就是,自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只有16%、10%和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5%。在这种增值税税率变化的情况下,跨期合同发票如何开具?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纳税义务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在增值税税率从11%改为10%的执行临界期,纳税人可能会存在以下开具发票的时间点现象:

  对供应商而言,会争取2018年5月1日后开具16%的发票给拖欠货款的采购方;对于采购方而言,会争取提前到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从而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会争取在2018年5月1日后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会争取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从而获得11%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以上开具发票的时间点不一定是准确的,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发票,不是主观意志决定的,必须是税法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开票的时间,否则会有税务稽查风险。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去开具发票一定存在税收风险。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依据的原则: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通过实践调研发现,企业在开具或索取发票凭证时,必须遵循“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则”,如果发票开具不与合同相匹配,要么是开假票,要么是虚开发票,要么是开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开票规定的发票。要保证发票入账进成本,抵扣税金,没有税收风险,必须根据交易合同开具发票。“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三)不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与合同不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的法律后果

  根据财税【2008】40号、财税【2008】88号,财税【2009】114号文件的规定,凡是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申请出口退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没有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合同又不相匹配,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未按规定开具或获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甚至触犯刑法落入虚开普通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比如2018年5月1日前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对外开具发票,可是人为拖延到2018年5月1日后开具发票,是一种漏税行为。

  (四)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收政策规定

  1、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