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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有哪些合规的用工模式?

时间:2020-03-16 22: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按用工性质动合同用工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用工性质来分,只有两大类合法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

  第一类、劳动合同用工

  1、“全日制用工”: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的劳动合同用工,也是最主要的用工形式。可视为习惯上的称呼,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的表述。用工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规来计算薪酬、按期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代扣代缴个税。

  2、非全日制用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口头合同、小时计酬、支付周期不超15日、未在单位参保的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代扣代缴个税。

  1)工作时间限制:4小时/日均/+24小时/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属于劳动合同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用工应当以订立书面合同为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否则,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长沙代理记账,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除可不缴纳社保、不需支付终止用工的经济补偿外,用工单位所需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与全日制用工没有区别。

  A.可以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也可以个人缴纳;劳动者已在一家单位缴纳的,不得在另一家单位重复缴纳,对劳动者有套取社保或退还缴费的风险;劳动者享受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障和其他福利。

  社保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工伤保险条款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可享受全部工伤权益保障。

  社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B.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都没有提前通知和违约的经济补偿责任。但有证据确认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要求,用工单位主动终止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不明确的用工权益维护:仲裁、起诉

  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工单位又没有明确的口头协议的,劳动者不明确自己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A.申请时间:用工满一个月后;

  B.收集资料:注意收集工作时间、考勤记录、工作事项等;

  C.申请权益:同工同酬、双倍工资补偿、补缴同酬后工资基数的社保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类、接受劳务派遣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