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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2020-02-21 11:3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主权国家都要行使自己的税收主权,而税收抵免则是国家间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途径,对于促进国家间资本、技术和人才的交流和全球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地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缓解和消除国家间所得税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通常有: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和抵免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选择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时,认真的权衡各种方法的利弊,为保留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同时,又尽可能使所得来源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对该项所得征税的重复部分予以完全消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税额抵免法。另外,考虑到全额抵免法有可能侵蚀到纳税人居住国的税基,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一、境外所得的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区分劳务所得是否为境外所得,决定因素是提供劳务的所在地,而不是支付地点或负担方所在地。比如某人因受公司委派到非洲某项目从事工程管理工作,该人在非洲工作期间取得工资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说明,此处"劳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而是应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需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算为境外所得,如果只是其中一个条件则应算为境内所得。如虽然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但是实际上中国境内企业负担的,就不能算为境外所得。

  比如,张某是旅美学者,在美国出版了一本专著(英文版),美国出版企业支付并负担的稿酬,就属于境外所得。

  假如中国境内某出版集团与张某谈妥了在中国大陆的版权合约,张某专著由该出版集团在中国大陆出版简体中文版。该出版集团是委托其在美国子公司与张某签约并支付稿酬的。由于该简体中文版稿酬的实际负担方,是中国大陆的出版集团,虽然是境外企业支付,但是依然不能算为境外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为境外所得,是由特许权使用地决定,使用地在境外的则属于境外所得,与谁支付或谁负担无关。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个人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理应属于境外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相反的,个人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则属于境外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区分财产租赁所得是否为境外所得,取决于承租人使用地点,如果在境外使用,则取得的租金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权益性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所得

  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