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十问
时间:2019-09-26 12:0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几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和水平日益提高。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以税收政策信息的便捷获取打造公平友好的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走出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写了《“走出去”税收指引》。笔者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就纳税人和一线税务人员关心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走出去”税收指引》相关内容
56.境内派出机构代扣代缴
境内派出机构在向外派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适用主体】
有外派人员且支付或负担外派人员所得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
【政策规定】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基本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子公司发放,请问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可委托其在中国境内的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八条
二、常见问题解读
问题1:外派人员在境外履职时取得的,与派遣相关的津贴补贴能否作免税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外派的中国员工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免税规定。因此,上述各类补贴和费用报销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均应按要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公司为外派人员在国外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在税前扣减?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并不包括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定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外派员工在外国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雇主负担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缴付的部分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题3: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工作期间,在境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缴纳的保险费,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述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已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已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题4: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具体怎样计算?
解答: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