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若干问题解读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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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若干问题解读

时间:2019-09-19 11: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进行政府工作报告,过去五年政府实行的税务改革、税收优惠进行总结,并详细介绍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指出在未来一年中政府将继续推行减政、减税、减费政策,降低制造、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等。

  关于“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的问题,国务院早在2017年8月8日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第二项“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中明确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据此,2017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详细列举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所应满足的条件。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在2018年1月2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对境外投资者和其投资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相关政策时的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规范。本文笔者依据上述政府工作报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对境外投资者享受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所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读。

  一、主体问题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是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分配利润,可见“中国境内”和“居民企业”是利润分配企业的身份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分为两种:

  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二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之所以在居民企业之前加入“中国境内”这一限定条件,是因为该通知第九条明确规定,通知内所称中国境内企业单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润不享受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

  一种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另一种是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规定的境外投资者享受优惠的限定条件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其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够享受优惠。

  二、投资方向问题

  境外投资者获得利润分配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的项目必须是鼓励类投资项目,上述鼓励类投资项目具体规定在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共348项)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中。除此之外投资其他项目无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境外投资者在获得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后,可以对分配其利润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该利润在中国境内新设居民企业;或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和新增、转增一般不享受优惠政策,除非是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

  上述战略投资需要符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要求。此办法不仅规定了投资方式,也对境外投资者的规模加以要求。

  例如:要求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同时也要求境外投资者包括其母公司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投资收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