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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践操作收入确认应关注的要点及风险思考

时间:2019-12-20 20:4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法实践操作收入确认关注要点风险思考


  新企业所得税法较老所得税法用明显多的篇幅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实际上是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明确规定一些收入的纳税义务时点,减少了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自由判断的空间,同时也增加了和会计准则的财税差异。由于目前的新所得税条例规定较粗,也为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风险

  一、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特别阐述及风险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至二十条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点有特别的阐述,要求以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改变了过去依产品销售方式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确认收入的方法(国税发(2007)10号),也区别于以前所得税法确定纳税义务会考虑有现金流入作为保证(若无现金流入可递延纳税)的精神。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可以知道,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了差异,纳税人应于特别关注,不得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替代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以免产生纳税风险。实践中,为了避免忽视这种细微的差异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作为简化处理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即以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实践中带来的问题:

  1、一次性付款带来的问题

  A企业出租房屋给B企业,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一签,三年期满时一次性付款。则A企业需要在前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做收入的纳税调减,再根据相关性原则,该房屋的折旧与取得应税收入不相关,应做折旧费用的纳税调增。到了第三年,按新所得税条例,应税收入一次性确认,则需做前两年收入的纳税调增,同时根据相关性原则做前两年房屋折旧费用的纳税调减。造成了非常复杂的财税差异。

  2、实践中,长沙公司注册,并非每笔业务都会签订合同,这时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企业该如何处理?新所得税法没有阐述,笔者个人倾向于参照按营业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处理。

  新所得税法要求以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可是一方面合同存在不完全履行这种情况,另一方面经济业务还存在没有订立合同这种情况(特别是关联方之间),新所得税法没有对这些情况作明确规定,在操作过程,需征纳双方充分的沟通,也希望进一步有文件明确。

  二、分期收入特殊案例分析

  A建筑企业有数个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按招标价的20%预收工程款(开工后抵货款),次月15日前按上月经甲方及监理鉴证的工程量再收70%工程款,其余价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决算后收取,除了预收款外,甲方(发包方)要求开票付款。A建筑企业其中一部分跨期工程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完工。

  1、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A企业超过12个月的跨期工程,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税收入=预计总收入×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营业税产生纳税义务时点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