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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时间:2019-12-20 20:3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话题: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人于2008年购置环保设备一台,该纳税人能否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观点一

  企业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说明其在收入、支出的核算方面不准确,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简易征收模式,因此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观点二

  已经废止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没有原办法中关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说法。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正方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到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需要补充文件加以明确,在这里,笔者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充分以税收的调控作用,长沙公司注销,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对体现科学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很多政策扶持。也就可以理解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以及行政规范明确下来的,任何法律、法规只要级次不高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条例》,就不应该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包括立法精神的冲突。所以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该因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的不同加以歧视而剥夺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没有比查账征收纳税人享有更低的税负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38号)中明确指出"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是遵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的,在同等条件下,并没有比查账征收纳税人享有更低的税负水平,如果税务机关因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不同而拒绝纳税人享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权益,则无疑是在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某种程度上在打击纳税人提升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例如,提倡公益性捐赠,鼓励纳税人回报社会,也是税法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体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试想,如果纳税人将自己的收入捐赠后,却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自己还要掏钱缴税,是否会有"献了爱心不讨好"被社会摒弃在外的感觉?

  税收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要求能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不能因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核定方式就要承担过高的税负,也不能因此而受到国家政策乃至社会的某种歧视。税收制度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其导向作用也不应因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核定方式而加以改变。

  三、应税所得率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除按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的查账征收方式外,新的《核定征收办法》发布后,还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