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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减免税管理明确 省内免税规定必须一致

时间:2019-12-19 10:4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就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通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通知要求,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长沙工商代办,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