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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可递延纳税

时间:2019-12-10 02: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27日发布2010年第19号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各种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等收入如何计入收入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即2010年11月26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纳税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关注:
  一、新法实施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执行到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原法下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的规定已不再执行,但为了做好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为了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第(二)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项政策规定为企业取得2007年度规定条件下的四项所得分5年分期确认收入提供了政策依据。

  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得的处理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已按原税法规定做递延所得确认处理的,尚未确定完的收入仍可于余下的年度内确认收入纳税。

  比如,如果企业于2007年度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上述所得,可于2007年-2011年分五年计入所得,企业仍可于2010年度和2011年度分别确认余下的收入,不必于2010年度一次性计入本年度的收入纳税。

  二、注意各地税务机关关于递延纳税的规定
  查阅各地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各地税务局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税收政策解答时,作出过可以递延纳税的规定,对尚未递延处理的余下收入应于2010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纳税。

  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债务重组所得等递延纳税问题,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