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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会分析

时间:2019-09-28 05:2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经营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对财务人员来说,如何正确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特别是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您的财务工作有所助力。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税法规定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对这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费用就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后期扣除时,再做相反分录予以冲销,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二、税务处理

(一)扣除比例

1、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行业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收入总额和视同销售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需要注意的是,以后会计上结转预售账款到营业收入时,应调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其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筹建期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在税前扣除,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