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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四: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的时间

时间:2019-09-28 01: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37公告与原3号公告24号公告新旧对比

旧规定

 

37号公告原文

 

3号文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4号公告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学习笔记

1、明确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同时第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因此,该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而3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该在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如深圳思迈特公司2017年11月6日实际支付香港思迈特公司咨询服务费美元10万元,则深圳思迈特公司应在2017年11月12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深圳福田国税局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2、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的扣缴义务时间。

该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2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理解“到期应支付之日”应该就是“年度纳税申报时”,但是在实务中对“年度纳税申报时”的具体日期大家一般会有两种理解:一是12月31日,这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应是次年1月6日之前;二是企业在次年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申报日。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为次年的5月31日,企业在该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自行选择年度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这样对于应支付未支付而税前扣除的款项,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日”扣缴相应税款的具体扣缴时间是应该在“年度纳税申报日”这一天及其之前的某一天,还是应在年度申报日起7日内,这在时间逻辑上会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该规定企业取得扣缴税款后的“完税凭证”是该类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而实际未支付但要进行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但是如果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的具体日期为“年度纳税申报日”起7日内的话,那么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日”是没有取得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