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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销售概念的梳理

时间:2019-09-27 22:4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修订前的增值税营业税暂行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的表述

项目   修订  
文件名   增值税暂行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0号  
混合销售的定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备注1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备注2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二、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的表述
 

项目   修订后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2号  
混合销售的定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缴纳增值税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特别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长沙公司注册,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