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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时间:2019-09-27 22: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纳税人必须知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是否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能进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现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一些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申报纳税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有。有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为什么呢?

       我国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因此,并非股权转让所得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长沙工商税务,往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差额确定应税收入额,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

       温馨提示各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小心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思考:具有股权投资业务的非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纳税人,是否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