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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时间:2019-09-27 21:4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什么限售股

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财税[2010]70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范围扩大)

二、限售股交易的形式

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一般的交易方式外,以下情形视同转让限售股限售股只是交易受限的股权,依旧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理解限售股交易形式的关键在于个人让渡了限售股的所有权,包括: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另外,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财税【2016】101号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清算时,长沙公司注册,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此时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