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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科字[2019]9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

时间:2019-09-27 06:4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务总局山东省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19]91号                      2019-9-18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黄三角农高区科技局、财金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第五条 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六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三)省级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长沙公司注册,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市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省级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或直接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并督促县(市、区)财政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