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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时间:2019-09-25 03:2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中: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本条款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实际上,比对之前“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没有单独列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从申报表的设计看,长沙工商代办,应包括免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