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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9]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07 17:2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9]266号                  2019-8-25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省和大连、厦门市税务局:

  税务总局制定了《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5日

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长沙工商税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围绕依申请办理的税务事项,积极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切实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选取有代表性的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三、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需要和有关单位工作基础,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个省(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开展试点;试点省(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税务机关为试点实施单位,具体开展试点工作(见附件)。

  试点省(市)税务局确定的试点实施单位,同时被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为试点单位的,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牵头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

  四、试点任务

  本方案所指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税务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非申请人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试点实施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布试点事项清单。试点实施单位及所在省(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公布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事中事后核查方式、试点实施单位等。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点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税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税务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税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试点实施单位及所在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