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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要税收政策回顾

时间:2019-09-26 11: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0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基本规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扩围规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0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增力

  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新增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

  03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可结转

  老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0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全国推广

  老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长沙工商税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全国。

  (政策依据:财税〔2017〕79号)。

  05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有利好

  基本规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新规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