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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多流合一"政策怎么规定?稽查怎么认定?

时间:2019-09-26 11: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对于三流合一”、“四流合一”、“多流合一”这些词,大家一定不陌生,可你是否曾仔细想过或看到过,这些“合一”是否有政策依据呢?

  今天就来同大家一探究竟吧,也为日后的工作提供一点帮助。

  一、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案例列举

  1、某品牌4S店A(省会城市)2017年12月份预计需要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其关联公司同一品牌4S店B(地级市)2017年12月份预计有400万元增值税进项留抵,为了达到A店不缴税的目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B店向A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张三销售货物给A公司,由于张三个人没有发票也不想开票,于是张从其供应商B企业,将发票直接开给A公司,此种为行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虚开发票”?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可以理解为“发票流”)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也许就是大家常说的“三流合一”了,因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种情形,才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言下之意,没有同时满足都属于“虚开发票”。

  受票方也只有取得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发票,才可以作为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也不得抵扣。

  三、哪种“虚开发票”属于善意取得?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国税发[2000]187号

  案例列举

  是不是“三流合一”了,取得的发票就没有问题呢?也不一定,例如:A单位从B公司采购货物,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都没有问题,可是B公司由于资金问题,最后跑路了,没有正常申报纳税,以至于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后,比对异常。

  那么,长沙公司注销,像这种情况A公司就属于善意的取得增值税“虚开发票”。

  四、哪些“虚开发票”属于恶意取得?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五、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