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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浅入深(类)永续债

时间:2019-09-25 20:5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说明部分例题单独来看可能不具有理商业理由,仅为理解准则规定之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例1 】甲公司接受一笔委托贷款1000万元,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1)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息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贷款利率:年利率10%。

(3)利息支付:付息日为委托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

【解析】

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担以现金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贷款利息的合同义务。

结论:甲公司承担一项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此项金融工具整体是金融负债。

【例2】甲公司接受一笔委托贷款1000万元,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1)贷款期限:无固定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息日”)至甲公司宣布贷款到期日止。

(2)贷款利率:年利率10%。

(3)利息支付:付息日为委托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

【解析】

甲公司不存在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金的合同义务,但承担以现金支付贷款利息的合同义务。以现金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结论:如果贷款利率不是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的/合同规定除了利息外还需支付其他费用,则该金融工具为一项复合金融工具,首先需要确定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其次确定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

如果贷款利率是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的,则金融负债现值=(1000万元×10%)/10%=1000万元(相当于永续年金)。

【例3】甲公司接受一笔委托贷款1000万元,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1)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息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一次归还本金。

(2)贷款利率:年利率10%。

(3)利息支付:付息日为委托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甲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并且利息并不累积。

【解析】

甲公司承担以现金偿还贷款本金的合同义务,但没有承担以现金支付贷款利息的合同义务。

结论:该金融工具为一项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为未来支付贷款本金1000万元的折现值,差额为权益工具金额。

【例4】甲公司接受一笔委托贷款1000万元,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1)贷款期限:无固定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息日”)至贷款方宣布贷款到期日止。

(2)贷款利率:年利率10%。

(3)利息支付:付息日为委托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甲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并且利息并不累积。

【解析】

根据合同规定,贷款方具有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的合同权利,即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来履行偿还本金的合同义务(不考虑贷款方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因此该项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同时甲公司可以无条件的避免以现金支付贷款利息的合同义务。

结论:该金融工具为一项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为未来支付债务本金1000万元的折现值,差额为权益工具金额。(即会计处理同例3)。 

【例5】甲公司接受一笔委托贷款1000万元,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1)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息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一次归还本金。

(2)贷款利率:年利率10%。

(3)利息支付:付息日为委托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前4年甲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但各期利息如未支付则于2019年12月31日随本金一并累积支付。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