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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厘清基本概念 准确汇总纳税

时间:2019-09-25 12:4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目前,在大企业汇总纳税过程中,“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另外50%部分”等概念界定不清,给汇总纳税企业带来了一定困扰。

    1 “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咋界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对于这类企业而言,最困扰的问题之一,就是现行规定没有清晰界定什么是“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使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具有操作性。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关于“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等关键名词的界定仍不够明确。

根据40号文件,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57号公告,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长沙代理记账,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中,对“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都没有作出准确定义,这导致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中,无法准确把握政策条款。

举例来说,某企业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呼叫中心,以接受客户的电话或其他形式的业务接单(销售)活动,也接受客户的售后服务联系,并在此过程中起到宣传企业产品与形象的作用,但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产生合同关系。该专业呼叫中心员工在当地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在当地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那么,该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定义不明确的情况下,某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判定该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却得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产生税收争议。而多处税务机关难以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可能会加大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对此,一些专家建议,采用“定性+定量”的方式,对该名词中涉及的“收入”“员工人数”和“主要业务”等部分关键性要素进一步明确定义,确保税企双方在实务操作中减少因此引发的税收争议。

    2 “统一核算”实际上并不统一

除了关键名词定义不明确外,一些跨区域经营的大企业在汇总核算过程中,会遇到因核算方式不统一而产生税务风险。根据57号公告,总机构应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统一核算”作为会计核算业务中使用较为频繁的一个专业术语,与此相对应的说法一般为“独立核算”,现行的财税法规或制度均未对此类术语的定义或实际操作方法作出明文规定,导致“统一核算”实际上并不统一。

实务操作中,大多数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分支机构账务完全融入总机构账务,由总机构在自己的统一账套中实行会计核算并编制统一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完全没有自己的账务;二是总机构一套账实行核算并编制统一的财务报表,但对各分支机构通过设置“项目核算”的方式对收支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三是分支机构账务由总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采取核算,但各分支机构均有独立的账套和财务报表,月末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抵销与合并;四是分支机构账务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按总机构统一的会计制度分别核算并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月末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抵销与合并;五是分支机构自己建立账套,将部分关键性业务,如销售开票及收入确认等纳入总公司的账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