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当心这8大填报错误
时间:2019-09-25 05:3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财务人员每年都需要面对的一项工作,随着税收征纳的不断规范,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也在不断的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2017版,在填报方面又有哪些改变与调整呢?填报中哪些填报细节容易忽视呢?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2017版,填报中容易忽视的错误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项目一:《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在“103资产总额(万元)”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
2、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3、年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司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哪些总机构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2)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5、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项目二:主表“税金及附加”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财会[2016]22号)
2、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项目三:《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该表中有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各有何区别?
(1)“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业务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业务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何区别?
(1)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2)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
项目四:《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对于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业务,在视同销售价格确认上,应以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并非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资产,长沙代理记账,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国税发〔2009〕31号)
项目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错误提示
容易忽视的错误点:
1、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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