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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预付费卡:消费后再开票才能抵扣

时间:2019-09-25 03: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企业在机动车上加装高速收费站不停车收费车道速通卡(简称ETC卡)的情况比较普遍。ETC卡是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有预付费卡、后付费卡和用户卡三种模式。消费者办理ETC卡,可通过注册发票服务平台,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在实操中,企业办理ETC预付费卡,何时取得发票将决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案例

  2018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ETC充值卡10万元,并获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不征税发票,则甲公司购卡付费支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甲公司持卡向丙高速公路公司支付过桥过路费5万元时,丙公司不需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最终无法抵扣进项税。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中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办理ETC预付费卡,并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其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长沙公司注册,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充值支出无税额可抵扣,因此不得申报抵扣进项。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则可以取得征税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案例中,若甲公司在办理ETC充值卡时没有开具发票,则其支付的过桥过路费5万元可以在实际支付时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

  建议

  ETC卡的推广,大大提高了运输物流业的便利性。建议办理ETC预付费卡的纳税人,在充值时不索取发票,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再索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纳税人选择成为后付费客户或用户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