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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擅自使用能否这样处理?

时间:2019-09-24 08:4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最近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即不时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不法者利用,用于虚开发票、骗税等违法活动,当事人往往在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时才发现问题。而要解除与其身份有关的麻烦,通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如果涉及大量欠税,可能费尽周折也难有理想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该怎么办?笔者仔细梳理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有关规定,认为当事人有便捷可行的维权办法。

冒用身份案件频发

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速的背景下,冒用他人身份案件频频浮出水面。2014 年12 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 个单位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录》,建立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明确对违法者个人和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采取惩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显然,如果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充使用长沙工商代办,从事税收违法活动,被冒名者的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2017 年9 月5 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买房贷款遭拒云南小伙千里“ 自证清白”》便是例证。文章称,云南大理的李科臣办理购房贷款时遭到拒绝,原因是其名下的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其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要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一番查询才知道,李科臣曾丢失身份证,他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他被登记为湖北宜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长期不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李科臣随即被列为“失信人”。所幸,这家公司没有欠税和逃税行为,李科臣跑了多个部门最终恢复了个人信用。

笔者认识的徐小行遇到的则是另一种情况。徐小行原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财务主管,为备考税务师,他于2017 年4 月辞职。经过努力,他一次通过五科考试,拿到了税务师资格,很快应聘到一家大公司担任税务经理。一次偶然机会,他发现原供职公司税务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写的仍然是“徐小行”,心里不禁咯噔一下。他知道,按照现在的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如果原单位出现税收违法行为,自己也会有麻烦,甚至会影响到自己现在的工作。于是,他马上催促原单位抓紧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然而,原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办理,小徐干着急也没有办法。

公职律师热烈讨论

如果身份信息被人擅自使用,该怎么办?围绕这个问题,微信群里,税务公职律师展开了热烈讨论。

针对案例一这种情况,有人说,被冒名者是不是可以提供被冒名的证据,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撤销税务登记?马上有人指出,这行不通,已经有这样的案例。有个人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撤销冒用其身份公司的税务登记,但未得到支持。他起诉到法院,由于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中没有撤销税务登记的规定,其请求也未获法院的支持。

针对案例二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按照现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税务登记变更是依申请事项,申请主体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以自己名义申请变更的话,税务机关无法受理。但是,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改正。实践中,有些离职人员为了让原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以扣留公司账簿施加压力。此办法虽然效果显著,但不是良策,因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位公职律师分享了《中国税务报》2018年1月2日刊登的一篇研讨文章——《身份被冒用上了“黑名单”,怎么办?》,赞同文中观点。这篇文章结合3 起冒用身份证司法判例,通过法理分析,提出一个化解问题的建议,即税务机关可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模式,建立一种信用信息纠错机制,通过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和被冒名的举证,由税务机关启动核查程序,作出信息更正或反馈,将被冒名者维权纳入法制轨道。

当事人可行使信息修改请求权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这样的机制,被冒名者可以通过行使信息修改请求权,达到直接更正错误信息的目的。

从法理上看,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益。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