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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财税处理(现金捐赠)

时间:2019-09-23 07: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在实务当中,企业出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发生捐赠情形,结合新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规定、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对于捐赠支出相关的财税处理进行梳理,帮助大家在汇算清缴中实际应用,避免涉税风险。

本文仅就企业对外通过现金捐赠的有关财税处理,将陆续推出通过非现金方式的捐赠支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敬请关注。

一、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实际发生捐赠支出时,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通过现金方式的捐赠支出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表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解读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分为三类扣除情况,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不得扣除、特定事项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限额扣除。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情况、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等三种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应填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结转情况。

纳税人实际发生捐赠支出,要区分是公益性捐赠支出还是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正如上面所述,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不得扣除。何为公益性捐赠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财税【2010】45号),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资格是否认定要区分,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企业的会计口径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受赠对象要分清:受赠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向企业或个人直接捐赠的,则不得税前扣除,如受灾企业或个人;如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得税前扣除。如向未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则不得税前扣除。

捐赠票据要合规: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很重要: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某单位只是承诺并未实际将款项支付给受赠单位的,则不得税前扣除。

3、实务案例:

【例1】全额不得扣除

A企业直接向芦山地震灾区群众捐赠100万元人民币。

【例2】全额扣除

芦山地震发生后,A企业向芦山县人民政府捐赠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