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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难点项目之——所得减免项目(A107020)

时间:2019-09-21 10:1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策依据及操作要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可适用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因此,企业对于所得减免项目需分别核算收入、成本与费用。

执行该政策需注意: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将应税所得与减免税所得合并计算,在此基础上减去境外所得、加减纳税调整等事项后,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时无论应税所得、减税所得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相互抵补,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关于“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之规定会导到亏损企业(如免税所得-200万元,应税所得+1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明显不合理,新申报表对此作了修订。

为简便起见,不考虑21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22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要点如下:

第19栏“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第20栏“所得减免”一律按零计算,该“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金额,填列亏损表第6行第2列,但第23栏应纳税所得额只能填写零,因为应纳税额不能为负数。

“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的,第23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其中,“所得减免”需区别下列情况计算(填写):

(1)减免税所得为正数,且减免税所得小于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栏“所得减免”按照减免税所得金额据实填写;

(2)减免税所得为正数,且减免税所得大于纳税调整后金额,第20栏“所得减免”填列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3)减免税所得为负数,第20栏“所得减免”填写0,第23栏“应纳税所得额”与第19栏“纳税调整后所得”相等。

为便于比较,不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现将各类情形列示如下(单位:万元):

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难点项目之——所得减免项目(A107020)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对于所得减免项目,在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根据填表说明,要点如下:

(1)A107020表“项目名称”:企业享受所得减免的项目,依据其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逐行填报,且以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A107020表“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长沙代理记账,不得随意变更。

(3)A107020表第11列(“减免所得额”,下同)=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即,当所得减免项目出现亏损时,填报0。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关于此列填表说明为:“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按照该填写办法会导致免税所得为负数时,其项目亏损没有在当年扣除,因为主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下同)减去第20行(“所得减免”,下同)时,会出现负负得正的情况。2017版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明确,该行为负数时,填0,这样就保证了免税项目亏损在税前予以扣除。

(4)当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0,且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合计行第11列。

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0,且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表A100000第19行。